当事人:董长海,男,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原农产品事业部业务经理。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董长海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一、基本事实
经查明,董长海在任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农产品事业部业务经理期间,存在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使用公司账户与他人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相互交易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协会意见
董长海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承认其在2021年3月至8月间利用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与好友孙某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相互交易进行对敲的事实;二是其并非主动实施上述行为,而是在孙某多次要求的情况下作出,本人并未从上述违规行为中获取利益;三是积极配合公司、交易所和协会调查,主动赔偿公司损失。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保证此后将杜绝任何违规行为、违法交易的发生,严格遵守协会及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希望协会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协会认为,董长海作为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使用公司账户与他人实际控制账户相互交易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实。董长海积极采取相关改正措施,已赔偿公司损失,且积极配合协会调查,协会采纳其部分申辩意见,酌情对其从轻给予纪律惩戒。?
综上,董长海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董长海“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