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程龙云,男,盛达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期货)原副总经理,从业资格号F3032397。
一、基本事实
程龙云因在盛达期货工作期间在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和私下向客户收取客户款项的违规行为,于2021年11月2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4号)。
二、协会意见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
程龙云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遵守执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严格合规执业。其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和通过盛达期货股东公司向客户收取款项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六条的规定。程龙云在事后积极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退还其收取的款项,积极配合协会调查,深刻认识到其为了公司业务发展忽视合规底线的错误,并主动辞去盛达期货副总经理职务,接受盛达期货罚扣全部奖金的决定。协会采纳其部分申辩意见,酌情对其从轻给予纪律惩戒。
三、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程龙云“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撤销从业资格并在2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2年5月24日